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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對于敲詐勒索罪,法院一般會在兩個月內對犯罪者判刑。如有特殊情況,法院可以延長一定期限。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理一般公訴案件,必須在兩個月內審理完畢,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因敲詐勒索罪被捕后,刑期通常為兩個月左右。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刑期。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報批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在逃、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行為人采用威脅、脅迫手段,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即構成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完成。如果行為人僅采取恐嚇、威脅或脅迫手段,而受害人并不感到恐懼,因而不交出財物的;或者被害人感到恐懼而不交出財物的,屬于敲詐勒索罪未遂罪。因此,以恐嚇、威脅手段非法獲取受害人財物2000元為立案標準。
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索取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被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上。
提醒您,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對象要求。本罪的侵害對象是復雜的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而且還危害他人的人身權或者其他權益。這是該罪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的顯著特征之一。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
2、客觀要求。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采用威脅、脅迫、恐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
3、主要內容。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本罪;
4、主觀要求。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必然具有非法索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樣的目的,或者索要財物的目的不違法,例如債權人為了收回逾期未還的債務而使用威脅性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還款,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