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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法官:
去年5月,我在工作中受傷,導致右手失去了三個手指。我被診斷出患有七級殘疾。今年5月份我又做了一次去疤手術,直到7月底才回去工作。后來手太疼了,八月中旬就回家休息了。此時我的雇主只支付我病假工資。我聽說社保部門還能拿點錢,我就去了,但他們說要解除勞動關系才能拿。我的受傷是由于過度使用公司機器造成的。現在這也算是工傷復發了。公司應該承擔賠償義務,所以我去法院提起人身傷害賠償訴訟,但法院說我應該先申請勞動仲裁。我不明白。我提起了人身傷害賠償訴訟,但不是工傷保險的賠償。我為什么要去勞動仲裁?我想問一下,公司的做法合法嗎?社保部門和法院的說法是否正確?
讀者老譚
老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明確:“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因工傷遭受人身傷害的,該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親屬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工傷事故受傷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提起人身傷害賠償訴訟。根據法律規定,員工因工受傷,被認定為工傷的,公司支付停職期間工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餐費和工傷費。受傷醫療費用。如果構成傷殘等級,基金還需要支付一次性工傷賠償金。殘疾福利。職工與企業解除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基金一次性發放醫療補助費,企業一次性發放就業補助費。因此,一次性醫療補貼和一次性就業補貼要等到勞動關系結束后才能發放。
同時,根據規定,受傷員工停工停薪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損傷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區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因工負傷的職工被評定為傷殘等級后,暫停原有待遇,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對于工傷復發,您需要填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您之前到過的工傷保險協議經辦機構會提供一份《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工傷復發的診斷。經業務部門批準后,可以到工傷保險協議經辦機構就醫,方可再次享受工傷醫療和待遇。帶薪期間福利。從你的情況來看,你的用人單位在今年8月份之后向你支付病假工資并不違法。您可以根據工傷保險的規定確定您可以享受的相應待遇。
喬北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
編輯:姚亦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