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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在銀行辦理貸款業務時,遇到了一名盜竊團伙成員,該成員向他索要銀行卡以轉移贓款。在盜竊團伙轉移贓款的過程中,男子“吃黑”了90萬元,最終盜竊團伙落網。該男子也被逮捕并被判盜竊罪。
那么,“吃黑”是否也構成盜竊罪?
2020年3月的一天,趙某在銀行申請貸款時,遇到了一名張貼小廣告的男子。對方主動詢問趙某是否有銀行卡可以出借,并會給1000元好處費。趙很感動,
我立即按照那個人的要求辦了一張新的手機卡,將一張平時不用的借記卡綁定到新開通的手機號碼上,然后將借記卡升級為帶u盾的卡。隨后,趙某將銀行借記卡、u盾和手機卡直接交給了該男子。兩人互加微信后,
趙某發現對方的昵稱是“e金融”。趙某在微信上多關注了微信官方賬號,即開戶銀行,并綁定了銀行卡。后來,趙收到了1元和5元的微信消息,他沒有在意。4月28日中午,
微信提示共有三筆資金轉賬,共計240余萬元。大約一個小時后,分五六筆轉賬,微信提示賬戶還剩300多元。4月29日中午11點,微信還提示該銀行賬戶分三期轉賬相同金額,共計240余萬元。
與前一天的數量完全相同。看著又一大筆錢進入賬戶,趙忍不住紅了眼眶,開始考慮去銀行看看是否可以從卡中取款。趙某趕到銀行,向銀行工作人員謊稱原卡丟失。掛失后,他補辦了一張新的銀行卡。
并從銀行柜臺提取4000元。微信信息提示賬戶后,共轉賬三筆共計150余萬元。趙某察覺后,趕到銀行,當場在銀行柜臺提取了5萬元,并將賬戶內剩余的90余萬元轉入其名下的其他銀行賬戶。
資金到賬后,趙某陸續消費了10萬余元,賬戶內剩余80余萬元。5月1日,趙某被抓獲歸案。據警方調查,趙賬戶上的大筆資金是在一家公司的內部網服務器被黑客攻擊后被盜的。經檢察院起訴后,
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半,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半,并處罰金5.6萬元。
問題一:趙某的行為為什么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律師回復:《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罪名。為了謀取利益,趙某將自己的銀行卡交給他人用作網絡犯罪活動的支付結算工具。
且涉案金額已超過20萬,故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問題二:為什么趙某的行為仍構成盜竊罪?
律師解釋: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趙某賬戶內的錢款雖然屬于非法財物,但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仍可成為盜竊對象。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以掛失補卡后轉走現金的方式非法占有銀行卡賬戶90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應認定為盜竊罪。
問題3:本案的法律警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一方面,像本案中這樣將銀行卡借給他人牟利的人往往涉及犯罪活動,一旦涉案金額較大,作為共犯,其面臨的處罰也較為嚴重。另一方面,
我們通常所說的“黑吃黑”往往構成盜竊罪和侵占罪,因為即使是不合法的相關財產也具有刑法中的財產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