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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齊景智陜西名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五險”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五種保險;“一金”是指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保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由用人單位承擔,個人無需繳納。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五險屬于強制社會保險,與當事人自愿購買的商業保險不同。本文整理整理了相關裁判規則,供讀者參考:
01
勞動者因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經濟損失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重新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發生糾紛,造成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客觀上不可能再次辦理。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需要注意的是,損失賠償是指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不是退還社保,即向社保經辦機構交錢。
02
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雙方就現金補償或其他逃避付款義務的協議無效。工人自愿放棄社會保障的承諾也無效。
03
一般認為,法院不能將住房公積金糾紛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主要原因有:
首先,從現行立法體系來看,住房公積金征繳糾紛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號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我國(以下統稱單位)和在職職工存入的長期住房儲蓄。《條例》明確規定了處罰措施。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或者繳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逾期不處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處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繳納保證金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可見,公積金的辦理和繳納具有行政性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履行行政職能。因此,如果單位違反公積金規定、違反管理義務,職工個人只能向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請求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該單位進行監督,并責令該單位為其職工補充公積金。但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該單位承擔此項行政責任。在民事訴訟中追究行政責任顯然是矛盾的。
其次,從住房公積金的性質來看,其工資福利屬性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事實上,公積金的存提和工資福利存在實質性差異,且單位不為員工開立賬戶。該行為不屬于實質性福利行為,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范圍。因此,不能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民事案由中也沒有類似的案由。
三是公積金問題多發生在企業。由于當前經濟環境嚴峻,以河南為例,仍有近60%的企業未繳納公積金。面對全球金融危機的沖擊,企業舉步維艱,無暇顧及。在公積金管理中,如果從民事訴訟的角度嚴格追究企業責任,即使法院做出了對員工有利的判決,也會遇到一系列難以執行的實際問題。此外,法院至今拒絕受理社會保險等“三金”問題。從民事角度受理公積金糾紛案件顯然是行不通的。
第四,實踐中,不少外省法院都規定不受理涉及公積金的案件。廣東法院已明確規定不予受理此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公積金的,社保部門或者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強制繳納。此類糾紛不應納入法院民事糾紛的范圍。另一方面,法院在處理此類問題上不如社保部門和公積金管理中心專業。即使作出判決,具體問題也須經社保部門和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確認。因此,法院不再受理此類糾紛,建議勞動者直接向勞動保障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行政部門責令單位補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9月8日召開的濟南市法院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座談會上明確指出,《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繳納住房公積金等問題發生糾紛。國家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如果不是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支持將住房公積金糾紛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的意見如下:
首先,住房公積金是國家實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它本質上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是職工個人擁有的、專門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保障基金。一般認為,住房公積金具有保障性、強制性、工資性、互助性等特點。這是法律規定員工必須享有的一項福利。它是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勞動福利報酬的一部分,具有工資性質。根據《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應屬于勞動爭議范疇,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其次,司法救濟是最后的手段。當員工的權利受到侵犯,且通過其他方式無法解決時,員工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04
勞動者要求企業繳納社保費的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發研[2011]31號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們法院(2010)贛民慎字第416號《關于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案》
收到《關于申請再審案件的請示》,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上我同意貴院復核委員會的第一個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是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的法定職責,不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另外,建議貴院可結合本案向相關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其加強對當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社會保險糾紛中涉及的保險費征收問題的調查研究。并依法妥善處理類似問題,保護相關方合法權益。
05
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繳納或者拒絕繳納社會保險的,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
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后,未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無論是拖欠還是拒繳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可以強制征收社會保險費。他們依法。
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與繳費義務主體之間的關系是管理和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因用人單位拖欠、拒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06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年限發生糾紛的,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由于雙方對繳費基數和繳費期限存在爭議,用人單位已為職工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該糾紛歸根結底是代收代付糾紛,屬于行政管理范圍,而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單一問題。單位之間的社會保險糾紛不應納入民事審判范圍。
07
如果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向個人要求現金補償,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08
用人單位與依法享受社會保障、養老金的人員發生勞動爭議的,人民法院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處理。到勞動關系。
09
勞動者代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退還應當繳納的部分。
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時,勞動者繳納個人部分并預繳了用人單位應繳部分的社保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退還預繳的社保費。
10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享受養老金、社會保障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視為勞動關系。
對于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尚未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雇傭關系仍屬于勞動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屬于:010的調整范圍-。用人單位享有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但是,勞動關系終止時,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人力資源法》注:這個問題各地有不同的做法,目前實踐中多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11
用人單位購買商業保險不能代替繳納社會保險。
商業保險是用人單位自愿購買的,而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強制繳納的。商業保險可以作為社會保險的有益補充,但不能取代社會保險。
12
用人單位購買商業保險的受益人是勞動者時,不能抵消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以職工為受益人購買商業保險的,當職工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向受益人(職工)支付的保險金歸職工或其法定繼承人所有。用人單位不得以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為由抵消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購買商業保險,以職工為保險主體,用人單位為受益人。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保險公司向用人單位支付保險金,用人單位可以用保險金來抵消其賠償責任。
13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有法定義務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并遭受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的,有義務依法為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報銷產前檢查費用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致使勞動者無法正常使用醫療保險并自行支付全部醫療費用的,用人單位應當對醫療費用應由勞動者支付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作為一個整體。
文字|齊景智陜西名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注:本文綜合來源:《民商事法律智庫》、《人力資源法》微信公眾號、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