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上海靜安區律師了解到:根據最近新聞報道,一全職太太在離婚是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得到法院支持并判決補償全職太太5萬元的賠償金。
全職太太離婚是否能夠得到一定的經濟賠償?
在婚后王女士照顧孩子、料理家務,陳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務幾乎不關心也不參與,后丈夫陳先生多次提起離婚訴訟,后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歲王女士與陳先生的婚姻以夫妻感情為基礎。離婚系雙方自由、自愿的選擇。
但因,陳先生多次起訴離婚,且雙方現分居已滿二年,雖王女士不同意離婚,但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對于陳先生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那么如果作為全職太太王女士提出經濟補償,法院是否會給予支持呢?
根據上海靜安區律師以往的經驗,婚姻法中對于全職太太離婚時的補償規定,只有再夫妻有書面協議的的條件下,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的情況下才能有全要求另一方補償。
然而這一條的操作性在我國的操作性比較低,因為我們現在的夫妻現狀下很少有夫妻會因此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更何況是書面形式的。
但是,在2021年《民法典》實施后,關于婚姻家庭中刪除了關于離婚補償的相對限制性條件,規定只要一方疑問撫養子女、照料來年人或協助一方工作付出比較多的義務時,在離婚的時候就有權依法提出離婚補償。
這一規定也是對全職天臺的權益保障,體現了我國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得到了完善。
也是根據《民法典》的這一規定,如果王女士提出補償的要求,法院一般會認為王女士的撫育子女等方面承擔了比較多的義務對于王女士要求的補償款,給予支持,并綜合考慮雙方結婚時間長短,生活水平對補償金額進行酌定。
【法律依據】靜安區律師事務所相關律師解釋這一判決的依據:已經廢止的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由此可知,婚姻法中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以“書面約定分別財產制”作為前提條件,但現實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財產制”,這個前提條件極大地限制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上海靜安區律師事務所:即便有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主張,也因無法提供約定分別財產制的證據,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民法典實施后,無論何種財產制,夫妻離婚時,無論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