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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看似一個小問題,但當公司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時,如何撰寫辭職證明,對于員工和單位來說都是一個現實問題。如果開具辭職證明不符合法律要求,將會影響員工下一步的工作就業,還可能涉及公司數十萬元的賠償。
1、辭職證明必須包含哪些內容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日期、勞動合同終止日期。職務、在單位的工作年限。因此,這四項內容必須包含在合格的辭職證明中。不符合這四項條件的,員工有權要求單位補發辭職證明。
2、單位可以在辭職證明中增加其他內容嗎?
對于分居證明中是否可以包含其他內容,法院有不同的看法。一般來說,比如陳述辭職原因,只要與事實相符,大多數法院都認為這種分居證明符合法律要求,不需要重新簽發新的分居證明。一些法院還認為,增加其他內容是用人單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律師提醒,辦理辭職證明主要注意三點:
首先,辭職證明必須包含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日期、工作崗位、在單位工作年限四項內容。缺少其中一項的,員工有權要求單位補發新的辭職證明。其次,如果單位想在四項法定內容的基礎上增加其他內容,則存在再次被責令開除的風險。需要說明的是,增加的內容需要有事實依據,企業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最后,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逾期發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