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案件簡介
2017年6月23日,徐某加入旺源公司,擔任縫紉工。
2017年8月30日,徐某被南京腦科醫院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南京腦科醫院于2017年8月30日、9月13日、10月7日、10月23日、11月12日、11月24日分別出具病假證明,注明徐某各休息14天。已經提交給旺源公司。
2017年12月5日,望源公司以徐某病假已超過三個月醫療期為由,書面通知徐某于12月11日上午8點上班。
2017年12月22日,王源公司通知江寧區秣陵街道工會后,稱徐某連續曠工違反規章制度,并書面通知徐某解除勞動合同。
徐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應當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
本案中,徐某主張望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但首先,從曠工事實來看,徐某在2017年12月11日至12月22日期間沒有提供勞動,但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他提前請假,并得到了望源公司的批準。當旺源公司要求他重返工作崗位并解除勞動關系時,他沒有向旺源公司提交病假單,也沒有提交證明旺源公司拒絕接受病假單的證據。在仲裁和法庭訴訟期間提交該函件不應視為履行了請假手續;根據南京腦科醫院的答復,目前尚不能判斷徐某的病情嚴重,也不能判斷是否能夠分娩。在此過程中無法判斷徐的工作能力。即使徐某處于醫療期間,仍應辦理正常的休假手續;
其次,旺源公司的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了曠工的后果,徐某已知曉,曠工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第三,望源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時,已向工會通報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定程序。
因此,望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徐某請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駁回徐某的訴訟。徐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望源公司明確告知徐某應聘時應如實提供既往病史等應聘信息。如有隱瞞、偽造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本案二審中,查明徐某加入旺源公司前有精神病史。當望源公司的申請登記表上注明要求其公開既往病史時,徐某隱瞞了自己的病史真相,導致望源公司不知情。在一定情況下與徐某簽訂了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徐某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望源公司與徐某解除勞動合同,并履行了通知工會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徐某上訴稱,雙方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望源公司應支付其相應的病假工資。該說法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蘇01民終54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