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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法律在不斷完善,相應的勞動合同也在不斷完善。我們理解社會上的老人、兒童、孕婦會受到特別關注。勞動合同中還將對孕婦給予特殊保護。下面華旅網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這方面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和理解。
勞動合同法對孕婦的保護有哪些規定?
一、勞動合同關系的特殊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分娩、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展,直至相應情形消失為止。
2.2013年7月1日生效的作品內容特別保護法
《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上夜班。《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工作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內屬于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工作。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工作范圍列于本規定附件。《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工作。對于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并應當在工作時間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3、薪酬福利特殊保障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不得晉升、晉升、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被影響。
綜上所述,對于這些以員工懷孕為理由的公司,不要以為只要不取消政策就可以為所欲為。減薪、降職、調崗(增加工作量或延長工作時間)、將產檢假當作事假等,均屬于違反懷孕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行為。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相應n倍的經濟補償金。賠償。基于勞動合同法的績效管理體系設計
分娩期勞動保護的主要規定:
1、產假福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時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享受15天產假;難產的,額外給予15天產假;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可額外享受15天的產假。女員工懷孕四個月前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死產、死產、早產7個月以上的,產假75天)。
2、薪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發放生育津貼。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