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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勞動爭議律師提醒,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可以證明員工符合以下7種情形,可以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1)在試用時期被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瀆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創建勞動關系,對實現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況以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即勞動者存在訛詐、脅迫、乘人之危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6)被依法追查刑事義務的。
(7)此外,假如勞動者因享用基礎養老保險報酬或達到法定退休歲數,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司法實踐中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附帶兩個法律常識,什么是補償金?補償金如何計算?
什么是經濟賠償:經濟賠償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地點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當局頒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賠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定,試行后解除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該支付經濟賠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008年1月1日以前:依據《違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設施》規定,商議解除勞動合同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年限需求封頂,即經濟賠償不跨越12個月;而關于因醫療期滿、裁員、發生重大客觀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也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不受上述12個月的限制;工資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關于因用人單位的分開、合并、合股、單位轉變性子、法人轉變稱號等原于是轉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候能夠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候。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踐均勻工資,而不但僅是勞動合同中商定的基礎工資。依據勞動部《對于貫徹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多少題目的看法》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