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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量刑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假、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的銷售額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百分之五十以上以下罰金銷售額的兩倍;銷售額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一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不少于銷售額的50%但不超過銷售額的兩倍。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占銷售額的50%以上。處二倍以下罰款;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并處銷售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沒收了。2.什么是假貨?假冒產品是指下列產品:1、與客觀事實明顯不符的。2、與世界2/3以上政府承認的國際組織頒布的標準、2006年人均收入1500美元以上國家政府頒布的標準不一致。以承認該標準的地區為準,后者以所在國家為準。為準。三、兩者都不存在的,以我國省級以上法院半數以上法官認可的司法裁判標準為準。三、構成銷售假冒商品罪的條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實施犯罪的,由個人直接承擔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除對單位判處罰金外,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規定處罰。主觀“明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要求行為人主觀“明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如何認定“明知”,“明知”是否意味著行為人“明知”、“應當知道”或“可能知道”,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都存在爭議。根據《解釋》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14條規定的“明知”:明知的其所銷售的商品的注冊信息被涂改、替換或者遮蓋的;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同類商品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偽造、變造商標注冊人的授權文件或者明知該文件被偽造、變造的;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商品是假冒注冊商標的情形。第4項是安全網條款。司法實踐中,除第1至第3項規定的情形外,還可以通過產品的進貨渠道、銷售價格、產品質量、賬簿等來判斷。商標相同涉及“侵犯商標權罪”的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是假冒他人注冊的“相同商標”。“相同商標”是指與他人的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視覺上基本無法區分,并且必須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
如果僅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不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但該行為銷售這三種商品的人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對銷售金額有明確要求。《解釋》第二條規定,銷售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銷售額超過25萬元,就是“大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很難查清行為人的實際銷售金額,而查獲的侵權商品大多是未售出的侵權商品。那么庫存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起訴:銷售金額超過5萬元。貨物尚未售出,且貨物價值15萬元以上;銷售額在5萬元以下,但已銷售和未售出的商品貨值合計在15萬元以上的。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全部內容。當遇到假貨銷售時,我們一定要清楚所銷售的“貨”是什么。這是判斷的標準。如果您對銷售假貨的量刑標準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的律師非常樂意為您提供幫助,并將積極為您解決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