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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律師的刑事辯護證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律師的刑事辯護證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律師提供虛假證據屬于犯罪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 第三百零六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證據原件最好自己保管,到開庭時直接交給法官,防止丟失。大多數律師也不會要原件,他們也擔心丟失。如果當事人工作繁忙,當然是只能把證據原件交給律師了,但一定要求律師出具證明,確認收到了原件。如果丟失,可以證明是律師的責任。
? 律師收證據原件不違規。 但律師通常都不愿意收取證據原件,因為證據原件對當事人非常重要,一旦丟失,可能給委托人帶來巨大的損失,尤其是關鍵證據的丟失有可能導致整個訴訟的失敗,損失可能是無法彌補的,所以,律師一般都不接收證據原件,只接收證據復印件。 若情況特殊,需要律師幫助提交證據原件的,最好有交接證據的清單,以便證明證據的接收情況。 用人不疑,疑人不用!要相信自己的律師! 祝順利!?
民事案件的證據材料需要和當事人核實證據的真假,將取得的證據給當事人看本在情理之中。在刑事案件中,從更好地為當事人辯護的角度而言,法律應當允許將證據給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看,但對于其家屬,法律為防止家屬與同案的其他人串供或者其他妨礙偵查等行為,禁止把案卷材料給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看。已經有過不少律師因將案卷材料給當事人看而被追責的案例,律師執業還是應當謹慎,時時注意懸在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都可以公幵,不要留污穢穢了全身不義。要有心服,口服,才能都有教就意義。一定要愛人如己,那壞人他也以為他是對的,才能爆發出露。既然是了公務員,法庭自己也要圣潔自己。不要以為你是屬于圣潔的人了大過天,用勢法能力恐慌了犯人。這也是心里不潔凈的人說話,假冒為善良,沒有神性心腸。
民事案件可以,但刑事案件不行,而且刑事案件在偵查和公訴階段律師閱卷所知曉的案情對當事人也不能透露。只能向當事人說明涉嫌的罪名,在會見時就案情向當事人核實,然后對有出入的地方與偵查、公訴機關溝通。案件移送法院進入審判階段,律師在會見時是可以向當事人說明案情的。
對于民事案件,律師當然可以將案卷證據給當事人看。
對于刑事案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律師的閱卷權:“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刑訴法第37條第4款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從理論上講,查閱案卷材料,是辯護人履行律師職責時,通過合法手續,在法院案卷中復印的。這些材料,雖然在檢察機關的保密規定中被規定為機密級國家秘密,但當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審判機關沒有將檢察機關隨案移送的證據材料規定為國家秘密,辯護人將通過合法手續獲取的案卷材料讓當事人親屬查閱,不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但辯護律師核實證據會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一是泄露國家秘密;二是幫助串供、串證。律師向被告人透露案情的行為常存在非議甚至可能會導致律師入罪。司法實踐中,曾經發生辯護律師因將從法院復制的案卷材料交給當事人親屬查閱而以泄露國家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雖然該案中的辯護律師最終被宣告無罪,但律師界對披露案卷材料仍心有余悸。
因此司法實踐當中,基本上律師都是不提供給當事人或家屬看的,因為如果讓他們看了就不能排除他們對外去宣揚或惡意使用,一但司法機關以案件材料涉密,律師泄秘要追究承辦律師責任時,律師將會相當被動。所以實踐中律師只是把案件相關證據情況告知委托人,而沒有提供證據給當事人或其家屬的義務,這種做法屬于自我保護,是可以理解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律師的刑事辯護證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律師的刑事辯護證據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