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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是同意丈夫為他人提供擔保,沒想到自己也被起訴,要求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配偶聲明”應如何定性?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件簡介
2015年7月31日,某汽車銷售公司因業務需要向H公司借款800萬元。袁某作為該公司股東,就上述借款與H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協議,承諾在42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朱某作為貸款擔保人袁某的配偶,簽署了擔保合同所附的《擔保人配偶聲明》和《財產共有人》,聲稱自己是擔保人袁某的配偶,并同意為一輛汽車提供連帶責任擔保。銷售公司。因履行與H公司委托貸款合同而產生的全部債務,應按合同承擔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后因某汽車銷售公司未按約定償還貸款,H公司起訴法院,要求借款人償還貸款,擔保人袁某及其配偶承擔擔保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袁某、朱某對H公司42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朱某不服,提出上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朱某在《配偶保證書》和《財產共有人》上的簽字,表明其同意袁某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連帶責任。某汽車銷售公司案件涉及的債務。但不能據此認定朱某為涉案債務的連帶保證人。而且,涉案擔保合同中,唯一記載的擔保人是袁某,擔保人的簽字處也只有袁某本人簽名。朱某對涉案債務沒有明確承擔連帶責任的意愿,H公司據此向該公司提出訴訟請求,被駁回。朱某提出訴訟請求。
典型含義
擔保是清償他人債務的責任,因此在認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擔保時,應當嚴格把控。本案中,朱某簽署的兩份材料雖有“提供擔保”、“承擔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責任保證”等內容,但根據朱某作為保證人配偶的說法,該兩份材料屬于擔保合同的附件,兩份材料中的姓名均與朱某的配偶身份等事實有關。朱某的真實意思是,作為保證人的配偶,同意保證人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債務,而不是為涉案債務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