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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依法處罰;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地方司法文件2件,一般案件1169件))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7種常見情況)
(二)打架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61個常見案例)
(三)在公共場所、交通要道聚眾斗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22個一般案例)
(4)收集武器進行戰斗。(646個常見案例)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量刑: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構成聚眾斗毆罪且犯罪情節一般的,在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打架斗毆的人數、次數、傷害后果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基本句已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相應處罰:
(一)輕傷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二)輕傷每增加一次,刑期由六個月增加至一年;
(三)聚眾斗毆兩次的,刑期由六個月增加至一年;
(四)聚眾斗毆人數達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刑期一至二個月;雙方人數超過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刑期一至三個月;
(五)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刑期由六個月增加至一年。
(六)其他可能加重處罰數額的情形。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起算:聚眾斗毆三次;聚集打架、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集打架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一群人聚集在一起,手持武器進行戰斗。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數額,并根據打架斗毆的人數、次數、手段的輕重、傷害后果等情況確定基刑。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相應處罰:
(一)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斗毆參加人數達到二十人以上的;被歸類為多人的人群斗毆,大規模);
(二)輕傷每重一次,刑期增加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3)輕傷每增加一次,刑期由六個月增加至一年。
(四)群毆次數超過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刑期由六個月增至一年。
(五)一方打架斗毆人數超過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刑期一至三個月。
(六)聚眾斗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六個月增加至一年。
(七)其他可能加重處罰數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礎處罰增加不超過20%:
(一)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
(三)聚集打架,具有流氓性質的。
(四)其他可能導致從重處罰的情形。
4、因民事糾紛引起的群毆,可減輕基刑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