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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破獲特大非法捕撈案件。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一個集捕撈、運輸、銷售為一體的非法捕撈犯罪團伙的“幕后老板”王某興、陳某軍等人,為了謀取利益,明知故犯,在浙江明知非法捕撈行為。禁漁期間,有人利用對講機、衛星電話等方式,組織人員安排多艘漁船在臨海、舟山海域非法捕撈水產品。該團伙通過更改船舶編號并關閉船舶的AIS定位系統來逃避檢測。通過“幕后老板”統一調度、遠程指揮,多艘漁船在臨海、舟山海域采用雙船拖網等作業方式非法捕撈。短短兩個月時間,非法捕撈藍魚、帶魚、梭子蟹等水產品150萬公斤。與此同時,“幕后老板”安排一艘運鮮船將漁船捕獲的水產品銷往浙江、福建等地,涉案金額達7500萬元以上。2、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般判處《刑法》刑。第三百四十條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處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3.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的立案標準。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違法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500公斤以上、價值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2000公斤以上、價值2萬元以上的;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產品在內河水域捕獲的動物種苗、親魚或者水產品重量超過50公斤或者價值超過500元,或者超過200公斤或者海域價值2000多元。在禁止捕撈區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進行捕撈的;在禁漁期內使用禁止的工具或者方法進行捕撈的;在公海捕撈作業中使用禁用漁具,造成嚴重影響的;其他嚴重情節的。第一百條有關單位犯罪,適用本條例的立案追訴標準,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浙江破獲的一起重大非法捕撈案件的相關內容。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般判處有期徒刑。綜上可見,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