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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朋友詐騙了朋友幾千元,當事人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向公安機關報案,指控朋友詐騙,二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朋友還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報告。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檢舉、控告、檢舉。不屬于自己管轄的事項,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通知檢舉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事項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告人;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