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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勞動仲裁律師解答有關勞動仲裁反訴的法律規定。
一、定義及特征
所謂勞動仲裁程序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序中,仲裁被申請人應當向仲裁原告或訴訟被告提出索賠。以抵銷或附和原告在本訴訟中的仲裁主張或原告在本訴訟中的主張為目的的獨立反訴。勞動仲裁反訴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反訴的提出者是仲裁本訴的被訴人或訴訟本訴的被告,反訴的對象是通過仲裁本訴的申訴人或訴訟本訴的原告。
(2)反索賠必須以本索賠的存在為基礎提出,沒有本索賠,就不存在反索賠。
(3)反請求的目的是附帶或者抵消請求人的仲裁請求或者原告的請求。
基于反訴的上述特征,法律規定此訴訟與反訴可以合并審理。另外,反訴的獨立性,反訴提出后,如果撤訴,不影響反訴的繼續審理。如果沒有撤訴,訴訟和反訴應當合并審理。
二、反訴的作用
反訴作為一項法律管理制度方面存在有其合理性和積極影響作用,表現在:
(1)反訴可以與現行訴訟結合審理,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審判效率;
(2)由于對于反訴可同本訴合并進行審理,更利于查清案件事實,明辨能力是非;
(3)由于反訴可能被吞并或者抵銷,反訴成功提出可以使反訴人主動提出。
由于反訴的上述功能,實踐中只要符合提起反訴的條件,就應盡量提起反訴。
三、反訴的提起
勞動仲裁訴訟反訴的提起,必須要建立符合現在以下工作條件:
(1)仲裁訴訟的答辯人或被告人必須分別向仲裁訴訟的申索人或該訴訟的原告人提出,標的物必須有保留及準確。
(2)案件必須在案件獲接納后、在審訊中的辯論結束前及在審訊中的辯論結束后提交,而仲裁庭或法庭須將另一案件通知提交人以提出檢控。
(3)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仲裁期限為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訴訟期限為爭議發生之日起2年;逾期提出的反訴應當予以駁回或駁回。
(4)訴訟反訴必須以仲裁反訴為依據。仲裁期間未及時提起反訴的,訴訟反訴不予受理。
(5)仲裁反請求或訴訟反請求必須提交給仲裁庭或法院,寫明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寫明具體的反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并附相關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