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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貸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能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什么是情節特別嚴重呢?
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意見》執行時實際年利率超過36%,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出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對象借款或者以其他方式借款的行為2年內的人員。以名義出借資金次數超過10次、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被認定為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行為人實施過往違法借貸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特別嚴重:個人貸款總額超過1000萬元,單位貸款總額超過5000萬元的;違法所得數額超過1000萬元的。個人總額超過400萬元,單位總額超過2000萬元;個人貸款對象人數超過250人、單位金額超過750人;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疾病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但是,當違法放貸金額、違法所得金額、違法放貸對象數量達到前三種情形對應金額、數量的80%以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特別嚴重的:2年內因任何原因有違法借貸行為受到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違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且實際年利率超過72%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