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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類似業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其所在公司、企業同類業務,并謀取利益的行為。非法獲取巨額利益。
我國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三節“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規定了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具體為第一百六十五條:“國家所屬公司、企業的董事、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本公司、企業類似的業務,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重大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并處罰金?!?/p>
一、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
董事是指由公司股東(股東大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擁有管理公司事務的實際權力和職權的人。他們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力軍。他們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所謂經理,就是由公司董事會任命,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級職員。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
非法經營類似業務罪的客觀方面有:(一)利用職務便利,即利用自己的經營、管理權限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二)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或者既為自己經營又為他人經營,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三)自己或者為他人經營的業務與所在公司、企業的業務屬于同一類型;(四)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否則,雖然有經營活動,但沒有獲取非法利益,或者雖然獲取非法利益,但數額不符合數額巨大的標準的,不能構成本罪。
3、主觀因素
該犯罪必須是故意的,并且具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者他人經營的業務與自己所在的公司、企業屬于同一類型,但仍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進行經營。
四、本罪的起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第《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號(公同字[2010]23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行經營或者營利。其他人經營與其工作的公司和企業類似的產品。從事經營活動,獲取非法利益十萬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與一般非法經營罪的區別
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與一般非法經營罪的主要區別如下:
1、是否利用職務便利。如果行為人經營與其所在公司、企業類似的業務,并獲取巨額利潤,但其行為與其所擔任的職務無關,則不構成犯罪。
2.該業務是否屬于類似業務。要構成本罪,該人必須經營與其工作的公司或企業類似的業務。如果行為人不經營類似業務,則不構成犯罪。
3、行為人獲取的非法利益是否達到數額巨大。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經營與其所在公司、企業類似的業務,但獲取非法利益數額較小的,不能以犯罪論處。(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曹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