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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合同在房屋銷售中很常見。這時,當事人就采取非法手段來避稅。這種行為是對國家利益的侵犯。那么陰陽契約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網友提問:
什么是陰陽合同,是否違法?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朱敬杰律師答: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合同。一個是內部的,另一個是外部的。外在的并不是雙方的真實意圖,而是用來逃避國家的。出于稅務目的等;內部文本是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表達,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陰陽合同”是違反規定的。它在給各方帶來“好處”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
在實際交易中,買賣雙方為了達到避稅或其他目的,在向有關部門登記時會使用合同。他們通過少報價格或少報面積,減少銷售合同的標的物,報低價格并少繳稅款。這就是所謂的“陽合同”。》;買賣雙方另簽訂一份合同,作為實際支付交易金額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稱為“陰合同”。“陰陽合同”不僅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還動搖社會對誠信經營、履約、納稅的信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涉嫌偷稅漏稅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以虛假出口報關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被騙取的稅款金額。
根據《刑法》第《刑法》條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數額為: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年監禁或無期徒刑,以及罰款或沒收財產:
與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憑證作為擔保的;
不具備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履行合同的;
收受對方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走的;
以其他方式騙取對方財產的。
補充: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用欺騙、隱瞞等方法,虛報、漏報稅款,逃稅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以有期徒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并處罰款;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用前款所列方式,對已代扣、代收的稅款不繳、少繳,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多次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項行為,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后,需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且已受到行政處罰的,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漏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罰款的,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除外。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毀損賬簿、會計憑證,或者賬簿多列支出、漏列、少列收入,或者接到稅務機關通知后拒不申報的申報或制作虛假納稅申報表、未繳納或少繳應繳稅款均被視為逃稅。納稅人偷稅漏稅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以及滯納金,并處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未支付或支付不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采用前款所列方式代扣、代收的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以及滯納金。并對未繳納或少繳的稅款進行處罰。處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朱敬杰律師簡介
辦理數百起訴訟案件,服務數十家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