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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資源分配中的婦女權益。受傳統習俗和生活方式的影響,農村婦女常常因結婚而從娘家遷往夫家,導致原居住地土地權益受到損害。尤其是在宅基地資源的分配上,已婚婦女常常遭到村委會的排斥。通過村民會議表決,確定他們非村集體成員,從而失去應有的土地權益。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村委會根據男性歸屬將婦女分為妻子、母親和已婚婦女兩類,而在決策過程中,盡管婦女可能意識到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家庭由于內部利益的復雜性和制度安排的缺乏,往往選擇保持沉默或接受現狀。
但在廣東、四川、重慶等地,由于這些省份在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設計中明確規定婦女代表應占一定比例(如1/3以上),有效保障了婦女參與村級事務。決定權,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已婚婦女土地權利受到侵犯的可能性,也使得彩禮問題相對不那么嚴重。這樣的制度設計讓女性在日常工作中積累了威望和影響力,能夠更好地保護農村婦女包括已婚婦女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基層自治組織制度的合理設計對于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至關重要,能夠有效抑制不良風俗對婦女權益的侵害,有助于解決彩禮等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