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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估機構的選擇
房價評估機構同意被拆遷人選擇不符合同等條件的房屋的,應當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作出最終決定。根據有關規定,評估機構必須由被拆遷人選擇并確定。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還應當按照房屋評估辦法對房屋價值進行具體評估,不得作為征收、補償的依據。
二、房屋價值及其復核鑒定
房價評估和復核評估對拆遷房屋補償影響較大。評估時間是決定房屋補償金額的因素之一。評估時間點從被拆遷房屋的拆遷決定的制定到被拆遷房屋的最終補償價格可能會有所不同。但如果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也可以要求復核。經審查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房地產價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評估。
三、根據補償項目和補貼提供的周轉用房征收補償金
當地行政機關決定,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應當包括這些方面。一是房屋拆遷引起的價款補償和臨時安置費用,以及房屋拆遷引起的臨時安置費用。也沒有房屋搬遷和生產經營費用。賠償損失。
行政機關向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后,被拆遷人也應當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內搬出,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補償和獎勵措施。
四、簽訂賠償協議和訴訟救濟協議
房屋征收部門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對擬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以及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大小和補償金額作出明確規定。付款時間。
其中,賠償合同簽訂后,一方不履行約定行為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被拆遷人將按時完成搬遷工作。
五、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達成協議,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因被拆遷房屋權屬不明而申請房屋征收的,當地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征收補償方案按照本規定作出決定,并發出房屋拆遷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