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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網友看完《律師提醒:不要因信訪而過了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文章后紛紛私信,其中涉及到很多關于追訴期限的問題。為此,我對上一篇文章中的起訴期限問題進行了更正和補充,希望對一些網友有所幫助。
關于行政訴訟期限的規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對于復議決定不服的,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通常不會引起問題。復核決定將注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審查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隨著政府法治意識的增強和法治工作的重視,審查機構不作出決定的情況已經很少了。除非申請審查的機構有錯誤,否則本人無權做出審查決定。
這里需要提醒的是,復議期限不能超過原行政行為單獨計算的訴訟期限。例如,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而該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有的行政機關有履行職責的期限,有的行政機關沒有履行職責的期限)),期限屆滿后6個月內可以提出請求。數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此時,您的復議申請也必須在6個月內提交。說白了,不能用先復議再訴訟的方式來延長行政訴訟期限。打官司的時候,還是要依據事實,依據法律。技能有時會傷害人。
2、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訴訟。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原行政訴訟法規定起訴期限為3個月,但新《行政訴訟法》修改為6個月。修改的目的是為了盡可能保障人民群眾的上訴權。因期限問題將群眾拒之門外,只會導致上訪增多,加劇社會矛盾,不利于社會和諧。
3、如果從來就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過行政行為,期限怎么算?
實踐中,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后,只告知相對人而不告知利害關系人,或者只告知利害關系人而不告知相對人,或者不告知對方。
在上述情況下,涉及房地產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已采取行政行動。這里有一個誤解。據認為,任何涉及房地產的案件,訴訟期限必須為二十年。實踐中,必須具體情況具體適用,不能生搬硬套。
不受理案件就意味著該案件根本不應該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如果受理后發現已超過期限的,也將駁回起訴。也就是說,只要超過了法定的最長期限,無論理由如何,法院都不會受理。這稱為絕對期限。
4、還有一種情況要特別注意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相對人知道行政內容,但行政機關未告知相對人提起訴訟的權利和提起訴訟的期限(無論是忘記還是故意)未定),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起訴期限的日期。起訴期限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換句話說,你知道內容,但不知道你有起訴權或起訴期限。因此,您不能適用最長起訴期限(五年或二十年),必須在一年內提起訴訟。
舊行政訴訟法規定上述情形的起訴期限為2年,新行政訴訟法現已縮短為1年。修改的目的是要求相對人及時行使起訴權,確保行政權力的穩定性。行政復議決定沒有規定起訴期限的,參照執行。目前實踐中,很少有人不公開起訴權或起訴期限。行政機關一般不會犯這種低級錯誤。
5、如何認定老百姓“應當”知道,這個要由行政機關來舉證。
老百姓不知道行政行為。老百姓怎么能為他們不知道的事情提供證據呢?行政機關資源雄厚,舉證能力強。因此,根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和法律精神,行政機關應當提供證據。這稱為舉證責任倒置。這也可以倒逼行政機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實踐中,有的原告在訴狀中聲稱自己知曉行政行為,但在訴訟中又聲稱行政機關并未告知其,也不知道該行政行為的發生。這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6、行政不作為的起訴期限
實踐中,因行政機關不作為而要求對方履行職責的訴訟案件較多。
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你提出申請,要求行政機關采取行動,但行政機關不搭理你,也沒有明確拒絕。在這種情況下,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可以在兩個月內提起訴訟。對于申請后不履行責任的起訴期限是否有限制,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楊律師認為,追訴期限永遠不應該過期,因為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仍在繼續。過了一定期限,就不能提起訴訟。老百姓到哪里去講理呢?
還有緊急執勤保障應用,比如撥打110報警,及時履行執勤。如果沒有采取緊急救助行動,并且事后履行責任不再必要或沒有意義,您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提起訴訟。不客氣。
關于起訴期限問題,實踐中情況比較復雜,本文僅簡單介紹其中的要點。最后,我們還是要回到本文的主題,不要因為上訪而耽誤了起訴期限。提起訴訟的期限與訴訟時效的區別不屬于本文討論的范圍。
應該說,隨著國家法治化進程的推進,“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已經成為全民全社會的共識。法院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監督也越來越嚴格。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受到處罰。官司敗訴已經成為常態。因此,我們要相信我國司法的進步,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敢于說實話,敢于對行政機關說不。
抱怨不能解決任何問題。法治國家的建立有賴于每個人的努力。你們的訴訟、你們的維權也是推動法治的力量。
來源:楊彩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