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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這種意思自治不僅體現在仲裁的受理應當以仲裁協議為前提,還體現在仲裁的整個過程,許多內容都可以由當事人自主確定。
2、專業性,由于各仲裁機構的仲裁員都是由各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當事人完全可以選擇熟悉糾紛領域的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
3、保密性,保密和不公開審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點,除當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時的證人和鑒定人外,其他人員不得出席和旁聽仲裁開庭審理,仲裁庭和當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實體及程序問題。
4、裁決的終局性,仲裁裁決作出后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5、執行的強制性,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于中國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中國的涉外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100多個公約成員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1、根據《民訴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2、第二百一十六條: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3、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
(2)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
(3)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4、由上可知,仲裁高度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可通過合意,達成仲裁協議,有效的仲裁協議就成為仲裁與訴訟的分水嶺,決定了民商事糾紛解決的走向,也即仲裁條款具有妨訴抗辯效力,阻卻法院對于爭議事項的管轄。
1、建設工程糾紛和解解決特點
(1)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
(2)糾紛的解決依靠當事人的妥協與讓步,沒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和解協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2、建設工程糾紛調解解決特點
(1)有第三者介入作為調解人,調解人的身份沒有限制,但以雙方都信任者為佳。
(2)它能夠較經濟、較及時地解決糾紛。
(3)有利于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維護雙方的長期合作關系。
(4)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協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3、建設工程糾紛訴訟解決特點
(1)程序和實體判決嚴格依法,與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相比,訴訟的程序和實體判決都應當嚴格依法進行。
(2)當事人在訴訟中對抗的平等性,訴訟當事人在實體和程序上的地位平等。原告起訴,被告可以反訴;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訴訟請求。
(3)二審終審制,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上訴至第二審人民法院。建設工程糾紛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
(4)執行的強制性,訴訟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種簽約,業主認可的工程實施計劃,各種工程圖紙,技術規范等;承包商的報價文件,包括各種工程預算和其他作為報價依據的資料,如環境調查資料、標前會議和澄清會議資料等。
2.來往信件。上海建筑工程律師告訴您如業主的變更指令,各種認可信、通知,對承包商問題的答復信等。
3.各種會議紀要。沈陽建筑工程律師提醒你在標前會議和決標前的澄清會議上,業主對承包商問題的書面答復,或雙方簽署的會談紀要;
4.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
5.施工現場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記錄、施工備忘錄、施工日報、工長和檢查員的工作日記、監理工程師填寫的施工記錄和各種簽證等。
6.工程照片。如表示工程進度的照片、隱蔽工程覆蓋前的照片、業主責任造成返工和工程損壞的照片等。
7.工程中各種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
8.工地的交接記錄,圖紙和各種資料交接記錄。
相信通過上文對于建筑工程官司需要收集哪些證據有了簡單的了解,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收集的證據也沒有普通案件那么容易,一旦收集不夠或者不對,就會影響整個案件的訴訟結果,所以,上海市建筑工程官司律師建議您如遇到建筑工程糾紛,可以先和建筑工程律師聊一聊,了解情況后,您再決定該怎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