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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刑事案件由哪個司法機關管轄,是刑事訴訟的開始,也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第一步。這種最初的聯系往往與司法公正直接相關。
在11月15日舉行的“完善刑事案件管轄,推進審判中心化”研討會上,有專家建議設立刑事案件管轄異議制度,專門針對管轄異議問題構建程序審理機制。當事人提出異議,由中立的第三方司法機構對異議進行審查,并就管轄異議是否有效作出裁決。
重新指定管轄并不意味著之前的案件偵查、審查和起訴工作要被推翻。檢察官調配異地檢察院參與公訴機制已經開始探索方式,這將大大節省司法資源。
設立異議機制保障當事人權利
“實踐中,管轄錯誤的原因更為復雜。在某些情況下,管轄權錯誤是故意的;在其他案件中,管轄錯誤是由于案件的發展和證據的發展而發生變化而客觀造成的。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超在研討會上表示。
據報道,2016年6月,貴州省黔東南州警方抓獲一批涉嫌傳銷的犯罪團伙35人。2017年4月14日,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檢察院以組織、領導傳銷罪對馬少華等19人提起公訴。凱里市人民法院于7月底決定立案。
起訴書顯示,19名被告被指控虛假宣傳其擁有“高能鎳碳超級電容器電池”等相關專利技術,并進行傳銷。但涉嫌傳銷的19名被告人分布在北京、天津、杭州,19名被告人均不在凱里市居住。僅第十七被告人的戶口所在地在凱里市。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案件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審理較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實踐中出現管轄錯誤,后續刑事訴訟該如何進行?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為無管轄權,解決辦法是將該案退回檢察院?!敝袊ù髮W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王海燕在研討會上表示。
“司法實踐中,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將無管轄權的案件退回檢察院,后來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敝袊嗣翊髮W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
但僅僅因為管轄錯誤就駁回所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而不起訴,并不符合我國的司法政策。
“現實中,當管轄權不明確或者出現管轄權爭議時,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王海燕說道。
有專家建議建立司法異議制度,維權更加充分。王超介紹,相關司法文件規定律師有權對管轄問題提出異議,但提出異議后的程序規定仍是空白。他建議由中立的第三方司法機構對異議進行審查,并就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作出裁決。
調配公訴人節約司法資源
如果管轄錯誤得到糾正,并不意味著之前的調查、審查和起訴工作就必須被推翻。這是因為跨地區檢察官配置機制已經開始探索出路。
這意味著,負責審查起訴的檢察官按照檢察一體化原則,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應檢察院臨時指定,繼續負責出庭支持案件起訴。這不僅有利于解決管轄權帶來的司法本土化問題,也有利于節省司法成本。
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建立了全國跨地區檢察官調配制度,負責辦理具有全國影響的重大案件,同時向地方檢察官傳授經驗。
但當時指派的檢察官要求是“優秀檢察官”,具體包括被授予市級以上優秀檢察官稱號的檢察官,也包括公訴骨干。因在審查和起訴以及出庭支持公訴方面的高質量而受到認可的企業。
此后,四川、貴州等地抽調優秀檢察官參與重大案件起訴,并推出相關配套設施。
近年來,隨著非法集資等涉眾經濟犯罪案件頻發,北京等地探索基層檢察院配置檢察官制度,將配置的檢察官納入以辦案小組為組長的辦案隊伍。由優秀檢察官集中辦理案件。在辦理專門案件的同時,還起到培訓派駐檢察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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