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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不起訴的被告人陳某兒被趙某轉移到上海郊區的山林中。陳某在未向林業主管部門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直接鏟除地表植被,先后修建了四條集材道。經鑒定,總占用林地面積為13.32畝。
2017年11月16日,犯罪嫌疑人陳某義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犯罪事實。上海實行全市環境資源案件集中辦理,本案由長寧區檢察院依法管轄。
公安機關將陳某兒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一案移送審查起訴;2018年7月6日,長寧區檢察院對陳某義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將陳某義移送林業部門處理。同年12月4日,
城郊某林業局責令陳某兒恢復原狀,并處以6.2萬元的行政處罰。
1.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承辦檢察官確認陳某兒在未辦理占用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占用林地進行非農建設,導致林地遭到破壞。與此同時,
陳某兒主動投案,在偵查階段認罪悔罪。他能夠也愿意重新種植苗地,并購買了一些幼苗。遭到破壞的林地有可能得到恢復。可以得出結論,他的罪行輕微,根據刑法的規定,他不需要被判刑。
2、主動溝通,及時移交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相應處理。案件辦理過程中,長寧區檢察院主動走訪林業主管部門,通報案情,并就損毀林地補植綠化、行政處罰措施等問題聽取林業主管部門意見,提前做好行政處罰移送準備。
在該案被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長寧區檢察院向城郊某林業局提出檢察意見將案件移送其,建議林業部門依法對陳某兒違反林業、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處以行政罰款,并督促陳某兒在涉案林地補種苗木、補種樹木。
3.跟進案件,提升辦案效果。案件移送林業部門后,長寧區檢察院多次與城郊某林業局溝通,及時跟進行政處罰及補植復綠落實情況。后來,
城郊某林業局責令陳某兒恢復原狀,并處以6.2萬元的行政處罰。目前,受損土地的補植和綠化工作已經完成。
檢察機關在依法查處破壞生態資源環境犯罪的同時,綜合評估破壞生態環境的程度,引導犯罪人自愿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將其作為認罪悔罪和罪行嚴重程度的考量因素。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在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
主動與林業主管部門溝通,聽取林業部門對違法行為是否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意見。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案件將依法以檢察意見的形式移送主管機關,并做好后續監督,使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無縫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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