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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公司章程中允許自由商定的條款包括:公司的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經理的職權、執行董事的職權、股東大會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范圍、公司轉讓事項等。
《公司法》關于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約定的規定有:
1、公司的經營范圍。
2、公司法定代表人。
3、投資其他企業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4、股東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股利或認購新股本。
5、股東大會召開的通知時間。
6、股東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七、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8.經理的權威。
9.執行董事的權力。
十、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1、股權轉讓。
12、股東資格的繼承。
13、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對外提供擔保的情況。
14、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規定。
15.向股東送交財務會計報告的期限。
16、聘任、解聘承擔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17.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
1.合法性。合法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變更程序、效力等均受法律規定,任何公司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必須由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制定,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報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2.真實性。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符合實際的事實。
3.自主權。自主性主要體現在:
首先,公司章程作為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制定,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是公司股東一致表達的結果;
其次,公司章程是法外的行為準則,由公司自行執行,不需要國家強制執行;
第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內部規章,僅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具有效力,不具有普遍約束力。
4、宣傳。宣傳主要針對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必須向投資者披露,還必須向包括債權人在內的社會公眾披露。
提醒您,在撰寫公司章程時,需要注意詳細說明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決策、經營方式等重大事項,因為公司章程是公司經營的基礎性文件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受公司章程的約束。所以寫的時候要注意與公司的商業模式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