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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據上周新聞報道,湖南長沙女孩車某某通過網約車平臺拉拉叫車搬家。然而,她在途中不慎跳窗,經搶救無效身亡。由于事件離奇,真相至今撲朔迷離,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和熱議。最新消息稱,涉案司機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某拉拉發布道歉公告,并表示已與車家人達成和解協議。真相如何,有待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我們不予評論。根據目前網絡上掌握的零碎信息,我們想借此機會談談網約車平臺某拉拉在本次事件中可能涉及的民事責任。
付姐說道:
要確定某個女同性戀的責任,首先需要探究司機與平臺之間的關系。根據目前的情況,兩者的關系有三種可能:
1、中介關系。目前,某女同性戀稱,她和司機之間是中介合同關系。但《民法典》中并無直接適用于本案的中介合同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根據民法典第929條有償委托合同的規定,受托人應承擔本案責任,不涉及平臺責任。那么如果拉拉主張的中介關系成立,是不是就意味著平臺不需要為車澈的死亡承擔責任呢?很明顯不是。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約車平臺企業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確保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電子商務法》號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涉及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履行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審核義務的,或未核實消費者資格。履行安全保護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根據上述兩條規定,可以看出,即使某拉拉平臺所聲稱的中介關系成立,也不能回避保證用車安全的義務和對網約車資質審核的義務——招呼司機。
結合基本案件事實和平臺的道歉聲明可以看出,網約車平臺存在安全警示缺失、產品安全功能不完善等諸多問題。由此至少可以判斷平臺在運輸過程中沒有履行對汽車的安全保障義務。現車已死亡,其家屬有權根據運輸合同第《民法典》條的規定追究拉拉的違約責任。他們還可以根據侵權責任第《民法典》條的規定追究Lala的侵權責任。對于網約車司機資質審查義務,車家人質疑該平臺是否履行了義務,有待執法部門進一步核實。
2、雇傭關系。平臺與司機建立勞動關系的,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據此,車家人可以直接追究拉拉雇主的責任。
3、隸屬關系。如果司機與平臺存在隸屬關系,則平臺從司機收取的管理費中獲利并分享利潤的,平臺應當在利潤范圍內向車主承擔責任。相關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1211條,該條規定,以從屬關系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當事人責任的,發起人及其關聯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無論某拉拉與涉案司機是什么關系,平臺都對車某的死亡負有道義和法律責任。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平臺作為載體,是網約車服務的交易主體。乘客使用網約車服務,是網約車平臺簽訂承運合同后承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若發生乘客人身傷亡、財產權益受損的,網約車平臺應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