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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開一年,我們可以離開了!
介紹
《民法典》設定離婚冷靜期的目的是為了讓雙方能夠更加理智、更加冷靜地面對婚姻,能夠有更多的選擇、更多的可能,最終挽救婚姻。
在申請離婚的過程中,很多人常常因為各種問題想要離婚卻無法離婚,或者長期得不到離婚判決書,給他們的生活帶來很多麻煩。這次《民法典》新規定,雙方分居滿一年,再提起訴訟就可以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婚姻雙方就是否離婚、婚后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制度。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配偶一方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有關部門可以組織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后,應當組織調解。當事人關系確實破裂,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婚姻關系:
01
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02
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03
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
04
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05
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況
但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如果調解不符合法定情形,還會有其他因素影響判決結果。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一方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時,對于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解除婚姻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一般不會解除婚姻關系。第一種情況是當事人一方未出庭、雙方關系未破裂、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情況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解除婚姻關系。
因此,由于各種情況下離婚訴訟中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有的離婚訴訟可能面臨多年未果的局面。
在離婚訴訟中,也存在“九條不判”的情況。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準終止婚姻關系的,雙方應當分居。一年以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將責令解除婚姻關系。
來源:民法典學習平臺
編輯單位:賀州市司法局普法法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