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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林在廣東省廣州市經營一家公司。公司租賃的廠房位于xx區xx街。公司租賃的工廠占用集體土地,土地所有者為某經濟聯合會農民集體。該房屋由總社及其分會的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管理和租賃。
林某于2016年10月與某建筑工程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五年。然而,2018年5月,區政府突然下發《土地征收預公告》號,將林某租賃的廠房納入征收范圍。由于只是預告,某建筑公司并未通知林某解除合同。
截至2019年6月,街道辦事處向園區每位租戶發放了《限期搬遷通知書》。通知內容為:園區將在1個月內移交項目業主進行建設。現在,租戶需要與出租人協商盡快終止租賃合同。
林某認為,如果他租用的廠房被征用,他應該受到相應的停產停業損失,于是他與街道辦事處交涉,但遭到街道辦事處拒絕。一個月后,林某并沒有搬出工廠。街道辦事處將整個公園拆除。林氏的工廠也被拆除,工廠內的物品全部被掩埋。
林某不服,以被告身份向街道辦事處提起行政訴訟。街道辦事處辯稱,其與涉案房屋的業主簽訂了《征地補償協議書》的合同,業主為某經濟聯合會。某經濟聯合會同意拆除園區內所有工廠。林某只是涉案工廠的承租人,而非業主,無權提起行政訴訟。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1、林某是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2、本案涉及的強拆行為是否合法?
關于焦點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具體到本案中,林某雖然只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但街道辦事處與強拆工廠有利害關系,屬于利害關系人,因此他有權提起訴訟:原告。
關于焦點二:根據《土地管理法》號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礙國家建設用地征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移交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征地過程中,各方未達成一致同意拆遷的,行政機關無權直接實施強制拆遷,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本案中,街道辦事處直接實施強拆,不僅程序違法,而且越權。
至于其辯稱,其已與涉案工廠業主簽署了協議。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即使工廠業主同意拆除,街道辦事處也應在公證處的見證下,對林某工廠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和保存,而不是直接強行拆除工廠,并將工廠內的物品損壞的。
三、法院判決
1、確認街道辦事處強拆行為違法;
2、責令街道辦事處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林某作出賠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