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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對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第5722號建議的答復
人社監字[2019]66號
我們收到您關于出臺企業全體職工婚喪假相關規定、適當調整喪假范圍、延長喪假期限的建議。現答復如下。
我國關于婚喪假的規定,最早見于1959年原勞動部第《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號([59]中勞新字第67號),其中規定“為了照顧我國的老年人,習慣上,無論工人或雇員是否申請婚喪假,均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超過三個工作日的,照常支付工資;超過三個工作日的,超出部分不發工資。”1980年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第《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號([80]勞動總信第29號)進一步規定“員工本人結婚或者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員工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以在1日至3日內舉行婚禮,職工與職工結婚時不在同一地點工作,以及職工的直系親屬異地去世,職工本人需到外地照顧的,可酌情給予喪假。喪事,員工可根據距離請假,并給予旅行假;在批準的婚喪旅行假期期間,員工工資照常支付,旅途中的所有交通和劃船費用均由員工承擔。由員工自行承擔。”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期間依法應當支付工資。休假期間、婚喪嫁娶以及依法進行的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工資。”法律。”
目前,中國工人除了每年115天的休息日和假期外,還可以享受5-15天的帶薪年假。實踐中,不少員工利用當前的休息日、節假日、帶薪年假等假期來籌劃婚禮、照顧親戚。
但正如你所說,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喪假、旅游假的落實確實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給職工特別是公公婆婆帶來了一定的實際困難或岳父母,在處理喪親之痛時。您提出的出臺覆蓋企業全體員工的婚喪假法律規定、增加喪假天數等建議,有利于緩解處理家庭喪事的壓力,對尊重傳統文化、促進家庭和諧、社會和諧具有現實意義。目前,我們正在研究調整婚假、喪事假制度的意見,主要考慮從以下四個方面予以明確。一是明確婚喪假的適用對象范圍。按照法律公平原則,明確各類經營主體應當平等履行相應義務。二是明確婚喪假天數標準。統一調整婚假、喪假天數,統籌考慮企業生產經營成本。三是明確相關法律責任。明確未依法執行規定的企業的法律責任。四是明確職工喪假直系親屬的保障范圍。下一步,我們將充分考慮大家的建議,繼續深入研究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積極配合立法機關制定出臺意見。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