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1.新的離婚法有哪些?
民法典對離婚具體作出以下新規定:
1.新增離婚冷靜期規定。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后,一方后悔離婚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不準離婚且一方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后,法院應準予離婚;
3.如果配偶一方揮霍財產,法院在離婚時可以少分或不分給他或她共同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請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犯配偶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配偶一方隱匿、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的配偶一方的財產,離婚時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當涉及財產時,另一方可能會獲得一小部分或根本沒有份額。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債務的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追認或者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承擔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生活必需以個人名義所承擔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存續期間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主張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配偶雙方共同意愿的情況除外。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需要離婚的情況,我們應該關注相關法律法規,必要時維護自己在離婚財產上的財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