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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彩禮一般是男方在結婚前送給女方的金錢或物品。它們是男方父母送給女方的有條件的禮物。如果女方已與男方結婚,并且履行了贈與合同的條件,則彩禮歸女方個人所有。如果彩禮不是在結婚前給的,而是在雙方領結婚證后給的,則屬于男方父母給新人的彩禮,在這種情況下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配偶一方的獨有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必需品;
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2.結婚禮物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結婚后的嫁妝一般是共同財產。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同居的,一方或者雙方接受的彩禮、禮物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時應當考慮該財產的來源和數額。具體事項并相應劃分。各方購買、使用的財產原則上歸各方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平均分割。根據實際生產生活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待遇也可能有所不同。僅供個人使用的物品通常歸個人所有。
《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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