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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檢察專項活動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檢察專項活動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對于刑事案件,當事人請求檢察機關依法對公安機關立案進行監督的,人民檢察院會依法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請當事人耐心等待,相關部門對案件的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一、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2、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3、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4、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
5、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但是不同級別的檢察院管轄的范圍不同。
刑事案件中,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檢察專項活動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檢察專項活動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