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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簡介
羅某,貴州省貴陽市XX區XX街居民。他家有一套80平米的房子,是他父親早年工作單位分配的宿舍。后來體制改革后,他交了一部分錢,變成了自己的房子。羅家人一直住在這里。
2019年5月,市政府發布公告,對區內棚戶區進行改造,并指定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具體征收工作。2020年8月,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布了征收補償方案及范圍。羅某的房屋屬于被征收范圍。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羅某協商,向羅某提供貨幣補償。
羅某表示,他的母親雙目失明,所以希望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他安置到一樓的房產,所以雙方沒有達成一致。2020年12月,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羅發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羅某不服賠償決定,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
2021年2月,市政府作出復議決定,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責令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重新辦理。2021年5月,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沒有履行職責,反而強行拆除了羅某的房屋。羅某隨后將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拆遷違法。
住房城鄉建設局辯稱,羅某的房屋屬于征收紅線以內,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照補償方案的規定對羅某進行補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不屬于強制拆遷。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拆遷行為是否合法?
法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合同期限內未能達成補償協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補償決定。作出賠償決定并予以公告。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由作出賠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做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決定已被市政府撤銷,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仍強行拆除羅某的房屋,這顯然是違法的。
三、法院判決
確認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強制拆遷羅某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