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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一審管轄是指中國大陸法院第一審涉及外國人或中外人婚姻案件的管轄范圍和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規定,涉外婚姻一審的管轄原則為屬地管轄和特殊管轄。
屬地管轄是指涉外婚姻案件應由哪個地區的法院管轄。根據屬地管轄原則,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轄應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是被告所在地:被告在中國大陸境內的,應由基本管轄地管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則由原告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二、婚姻關系發生地:婚姻關系發生在中國境內的,由婚姻關系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婚姻關系發生在境外的,由原告、被告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特殊管轄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對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轄。根據特殊管轄原則,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轄應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是原告或被告的國籍:原告或被告為外國人的,可以受管轄。原告、被告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原告、被告是中國公民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二、婚姻關系適用的法律:婚姻關系適用的法律為中國法律的,由中國法院管轄;如果婚姻關系適用的法律是外國法律,則由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有特別管轄權的法院管轄。
涉外婚姻一審管轄也存在一些程序特殊性。起訴時,原告必須提供證明婚姻關系和涉外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護照、居住證等。如果案件需要翻譯,必須找符合法律要求的翻譯人員并有翻譯件并完成公證。庭審過程中,法院還將根據案件特點和事實,通報涉外婚姻案件相關外交部門或駐華使領館。這些外交部門或使領館可以為涉外當事人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指導,維護涉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總之,涉外婚姻的一審管轄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按照屬地管轄和特殊管轄的原則進行管轄。還有一些特殊程序,需要涉外當事人和涉外部門的配合,以確保涉外婚姻案件的公正、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