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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協議簽訂后,一般情況下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也就是說,協議雙方都需要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但有時也存在這樣的情況:被征收人與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收到補償款后才發現,被征收人不包括應安置的人口。有的情況下,征收方直接拒絕納入女婿、已出嫁的女兒以及戶籍不屬于安置人口管轄范圍的人員,會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等。那么,被征收人此時是否可以要求變更拆遷協議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大行政協議典型案例。第二種就是上面內容提到的情況。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王某某在浙江省余杭區擁有一套房屋,后因項目建設被征用。完成相關前期征地工作后,街道辦事處與王某某簽訂了《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協議。協議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經初步審查,乙方安置人口為6人,該戶可享受安置建筑面積480平方米。米。協議簽訂后,王某某收到拆遷補償款并騰出了房屋。
但王某的女婿陳某并未納入安置協議中的安置人口。
據了解,2006年11月,王某的女兒與陳某登記結婚,并生下兩個孩子。在補償安置協商過程中,王某某多次要求將陳某某納入安置人口,但均被街道辦事處拒絕。
隨后,王某某、陳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將安置補償協議中規定的安置人口由6人變更為7人,并增加安置面積80平方米。
審理中,一審法院認為,街道辦事處與王某某經協商簽訂了安置事宜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而且,陳某某并不是王某某的戶口,其戶籍也不在轄區內,自然不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的對象。最終,法院駁回王某某、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王某某、陳某某提出上訴。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陳某某雖然在杭州市余杭區沒有常住戶口,但其是王某某家中被補償人王某某的配偶,兩人已結婚多年。三年。因此,根據《杭州集補條例》的規定,可以將其納入移民人口。
街道辦事處在與王某某簽訂協議時,拒絕將陳某某納入安置人口,明顯違反了《杭州集補條例》號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雖然沒有被補償人的家屬,本市城區人員、具有常住戶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納入安置人口:(一)結婚三年以上的配偶;……”相關規定造成了不公平的后果。
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將《安置協議》的安置人口由6人變更為7人,安置面積由480平方米相應變更為560平方米。
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在處理“已婚女性”和“已婚男性”安置補償問題時,不能簡單地以婚姻或戶籍狀況作為是否給予安置補償的條件。相反,他們應該考慮上述因素。衡量判斷的原則是基本住房權益是否得到保障。
但在實踐中,不少征收方在補償安置時通常將已婚婦女、女婿以及戶籍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范圍的人員排除在安置人口之外。這顯然是不公平的,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還引發了社會矛盾。
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