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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在四川成都,與張某結婚15年的王某因夫妻間經常發生爭吵,突然離家出走。張某多次電話聯系王某,勸他回家,但王某始終拒絕?;丶液螅跄掣纱喔鼡Q了手機號碼,讓張某無法聯系到王某。由于王某并非成都本地居民,張某在接下來的三年內無法再與王某取得聯系。2017年,張某向當地法院起訴離婚。當向派出所申請查詢王某身份信息時,發現王某當年提供的戶口本和身份證都是假的。張認為,民政局與王某辦理結婚證時,當地民政局應該有義務核實王某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實。核實后,頒發結婚證,然后向民政局告上法庭。法院審理此案后,當庭宣判。由于當時客觀條件的限制,被告人民政治局正在審查過程中。因第三人王某無法及時識別第三人王某的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的真實性,且第三人王某向被告民政局提供虛假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詐騙婚姻登記,被告民政局要求原告張某與第三人王某頒發結婚證的主要依據不充分,依法吊銷結婚證。
上述案件是由于當時客觀條件的限制造成的。辦理婚姻登記時,對婚姻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審核不充分,導致婚姻無效。法院裁定撤銷該決定。婚姻是否可以撤銷,取決于婚姻關系是否符合可撤銷婚姻的要求。法律條件,婚姻雙方是否愿意行使解除婚姻的權利。
如果兩人到民政局辦理結婚證,其中一方被另一方強迫領取結婚證且不自愿結婚,那么婚姻中被脅迫的一方可以向民政局申請結婚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但被脅迫方必須提交被脅迫結婚的證據,例如脅迫方是否威脅對被脅迫方或其本人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近親。強迫被脅迫方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必須提供相關書證、錄音錄像或者其他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
撤銷婚姻只能由受脅迫一方行使。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受脅迫方未請求撤銷婚姻的,一年后婚姻轉為有效婚姻。婚姻轉為有效婚姻后,受脅迫方不能行使撤銷權。結婚后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不受這一年期限的限制。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當事人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在此期限內,可以行使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
法律并不冷酷。婚姻有這樣的規定,也是為了允許結婚的夫妻在自愿婚姻的基礎上締結婚姻。只有培養了愛情,才能成為婚姻。在培養的過程中,你們倆都為彼此投入了很多情感,這樣結婚后,彼此就會更加珍惜對方。如果一方不愿意,婚后受矛盾傷害的人可能就不僅僅是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