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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充分行使姓名權的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變更姓名,無需征得父母同意;對于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不需要父母雙方同意,并經其中一名監護人同意即可變更。如果父母仍處于婚姻狀態,未成年子女的姓名需要在父母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更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必須由其本人或者其父母、收養人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必須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般情況下,需要與孩子的父親協商,取得書面同意證明。如果孩子超過10歲,必須征求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已滿18歲,必須征得孩子的同意。接下來,您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子女戶口本、離婚證等信息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雙方簽字后,戶籍機構才會辦理子女變更姓氏的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必須由其本人或者其父母、收養人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必須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孩子改名一次后,可以再次改名。
根據有關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可以按照規定自主決定、變更姓名,次數不受限制。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時,還必須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上,公民應隨父姓或母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必須由其本人或者其父母、收養人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必須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孩子改姓的法律信息。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