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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糾紛時,無論是工作中與公司的勞動糾紛、生意上與合作伙伴的商業糾紛、鄰里糾紛、交通事故,還是受傷者的賠償,我們首先想到的就是調解在一場戰斗中。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然而,我們對調解的認識很籠統,不知道如何在實踐中進行操作。事實上,調解是有法可依的,是被國外效仿的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對糾紛當事人進行勸說、勸說,促進相互理解和包容,達成自愿、自愿消除糾紛的協議的活動。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那么問題來了,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效果如何?
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或者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口頭調解協議書自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比欢度嗣裾{解法》及相關法律并未賦予該協議可執行性。須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后才能強制執行。司法確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通過人民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