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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辨認筆錄行政轉刑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辨認筆錄行政轉刑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受理案件的初期為治安案件,但隨著案件的調查發現,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轉為刑事案件偵查,該案件調查的出題也是按照程序所取得的筆錄,所以筆錄的效率是有效的,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使用。
筆錄是對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或者證人證言等言詞類證據的書面固定形式。
因為認識和偵查過程的一般規律決定了為查明案情需要,可能對嫌疑人或證人多次訊問詢問,那么因為陳述供述內容的變化,筆錄的記錄內容也存在変動可能,但事實真相本身是客觀不變的,所以刑拘前的筆錄刑拘后可以變,但對改變部分應核實確認,查明原因,確認真相。
刑事訊問是指針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而行政詢問則是對行政案件報案人、受害人和證人以及違法嫌疑人都適用的。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對受害人、報案人和證人使用詢問筆錄而對犯罪嫌疑人則應當使用訊問筆錄,而行政案件對報案人、受害人、證人和違法嫌疑人都應當使用詢問筆錄。
紀委辦案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刑事處罰的證據。
《刑訴法》規定的證據范圍: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辨認筆錄行政轉刑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辨認筆錄行政轉刑事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