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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女士右手因工作受傷,造成六級傷殘。治療結束后,B公司為她安排了其他工作。但丁女士的手痛難忍,無法正常工作,于是向公司提出辭職,但公司拒絕賠償。一次性殘疾就業福利。那么,丁女士能否得到這筆賠償呢?請看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案件基本事實:
被告丁某某于2017年7月到原告B公司上班,該公司為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2021年7月15日23時30分,丁某某在車間作業時,右手不慎被擠壓,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公司沒有安排人員照顧他,也沒有支付他的住院護理費和停工假。工資期間工資。
經鑒定,丁某某為工傷,被認定為六級傷殘。丁某某工傷治療完畢后,B公司對其工作崗位進行了調整。但丁某某因手部疼痛無法工作,于2022年6月12日向公司申請辭職,公司同意丁某某辭職,只能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費元和武陟縣社會保障機構鑒定費300元。
丁某某向武陟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B公司向丁某某支付工資、住院護理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經濟補償金等共計31.15萬元。B公司不服判決,向武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糾紛:
原告B公司稱,被告完成工傷治療上班后,原告將自己的崗位調整為秤重。這項工作不可能導致手部疼痛。原告安排被告適應工作。被告不可能失去工作。但被告因安排了符合其條件的工作而放棄了生意,故不能向原告索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等費用。
被告丁某辯稱,由于被告手部受傷是認定工傷的客觀事實,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適的工作。但原告B公司為被告調整的工作需要右手操作,原告完成工作難度很大。手痛難忍,被迫辭職。
法院判決:
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丁某某系B公司職工,因工傷構成六級傷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經工傷職工本人請求,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費。因此,丁某某與B公司解除勞動關系,B公司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等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第47條、《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等規定,判令原告B公司向被告丁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元、住院護理費2843.14元。經濟補償元,停職期間工資9516.75元,以上合計.89元。
一審判決后,原告B公司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認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享受下列福利:
(一)按照殘疾程度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費。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個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個人工資;
(二)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難,用人單位將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殘疾為工資的70%,六級殘疾為工資的60%。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傷殘津貼。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實際領取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請求,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法院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