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證據何時提交審理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證據何時提交審理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公訴人的這種說法肯定是錯誤的。‘’
依我之見:該案件公訴人(檢察官)在庭上對于所舉‘’證據復印件‘’的來源說‘’庭審后向法庭提交‘’的答辯意見是錯誤的。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庭審質證的‘’誰主張丶誰舉證‘’的舉證責任的原則規定,作為公訴案件控方的檢察院的出庭公訴人(檢察官)有法律義務為本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提供經得住了當事人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各方訴訟參與人對其向法庭所舉證據的‘’當庭質疑‘’一一證明取證程序的合法性丶證明證據的真實性丶證明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連性等等。
二,就本案例而言,出庭檢察官應當在法庭上當庭將該‘’證據復印件‘’的出處在復印件的空白處作如下說明‘’本復印件原件存于xx處,復印制作人xxx,X年x月X日‘’以供法庭訴訟參與人核查。如果該‘’證據復印件‘’的原件丶原物偵查機關在全案移送檢察機關時己隨案移送的話,出庭檢察官必須當庭出示原件原物而不能只出示‘’證據復印件‘’,只有在原物丶原件易腐爛或不宜保管,或過大不宜搬入法庭時,法律規定才能以拍照丶視頻丶‘’證據復印件‘’的形式當庭向法庭出示。
只有按上述方法這樣處理和當庭答辯才能正確應對各方訴訟參與人對該‘’證據復印件‘’的質疑,只有這樣處理和答辯才解決了本案例取證程序合法和清楚地回答該證據的原始出處和證據的真實性問題,也只有這樣處理才能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本案件證據真實性問題達到定罪量刑‘’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當庭出示證據丶當庭答辯‘’,即法律規定的‘’有證庭上舉丶有話庭上說‘’,而不是檢察官庭審后向法庭說明該‘’證據復印件‘’來源的合法性是法律對證據質證的強制性規定,否則,法庭有權以證據來源不合法丶證據真實性存疑而加以排除。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的公訴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該決定開庭審判。
由此可見,刑事案件庭審中,公訴人是可以提供復印件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中規定:“當事人i逾期提供證據的,人 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
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該條文的 基本思路是根據逾期提供證據的當事人主觀狀態來承擔相應后果。
按照該條
文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基于輕微過失未及時提供證據,可&對應訓誡這種輕微
的處罰;當事人存在一般過失的,可以對其處以罰款;當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過失未能及時提供證據的,則應當對應證據失權的后果。這種思路在《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
里即有體現,該通知第十條關于新證據的認定問題上提出,應當結合“當事人未 在舉證期限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期限內提供證據,是4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過失的情形”認定。
需要著重指出的是,在適用該條文過程中應當注意當事人 逾期提供證據只有在證據采納的情況下,才適用罰款和訓誡,如果證據失權導 致不能作為案件的定案依據,當事人已經承擔了最為嚴厲的后果,則沒有適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證據何時提交審理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證據何時提交審理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