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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對二審判決有異議,認為存在程序性或實質性錯誤的,可以提起再審(我國稱為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有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提出抗訴并進行再審三種形式。
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l)由具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法院備案。
根據《刑法》第《刑事訴訟法》條第254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有錯誤的,必須提請人民法院審理。司法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上級人民法院在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下級人民法院發現錯誤的,有權立案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因此,終審判決法院發現生效判決確實有錯誤的,應當決定依法再審,依法作出正確判決。
(二)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申請。
根據《刑事訴訟法》法第253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阻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判決或裁決。因此,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生效的判決申請再審。但是,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根據刑法第《刑事訴訟法》條第254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實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可靠、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實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法官審理案件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錯誤判決的。當事人申請再審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法院經審查后應當駁回。
(三)具有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有權根據判決和裁定進行判斷。監督訴訟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原判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下級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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