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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辯護權?廣義的防衛(wèi)權是指阻止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狹義的抗辯權是指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時,義務人拒絕請求的權利。
合同是雙方訂立協(xié)議的法律見證。如果雙方都能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就好了。如果履行義務過程中出現(xiàn)問題,需要動用抗辯權。那么,我國合同法中有哪些類型的抗辯權呢?或者說它們是如何分類的?
根據(jù)履行義務的順序,合同法將抗辯權分為三類,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如何界定或理解這三項辯護權?
1、同時行使辯護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約定履行順序的雙邊合同中,當事人相互承擔到期債務且沒有履行順序,必須同時履行。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在另一方履行之前,一方有權拒絕另一方的履行要求。當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另一方相應的履約要求。
當雙方未就履行合同的順序達成一致時,存在針對同時履行的抗辯權。構成要件有四個:(一)雙方因“同一雙邊合同”而相互承擔履行義務;(二)對債務履行順序沒有約定的;(三)雙方已達到履行債務期限;(四)請求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當?shù)摹?/p>
同時行使抗辯權,必須由對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主動提出。
2、首先行使辯護權
先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有先后順序履行的,在先履行方有權拒絕之前,先履行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其性能要求。先履行方不遵守約定的,后履行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對此,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有明確規(guī)定。
關于相繼履行抗辯權,其構成要件是:(一)雙方因“同一雙邊合同”而相互承擔履行義務;(二)約定債務的履行順序;(三)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當?shù)模唬ㄋ模┫葢男蟹秸埱蠛蠓铰男械摹?/p>
具體而言,對方行使先行抗辯權不構成違約。
3.防暴權
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有先后履行順序,且先履行一方有確鑿證據(jù)表明對方已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有權中止履行債務。直至另一方恢復履約能力或提供擔保為止。正確的。規(guī)定抗辯權的目的是為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通過合同進行欺詐,督促對方履行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首先應當履行債務的一方有確鑿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二)轉移財產、提取資金以避免債務;(三)商業(yè)信譽損失;(四)其他已經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當事人無確鑿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不安全抗辯權,主要有三個要素:(1)雙方因“同一雙邊合同”而相互承擔應當履行的義務;(二)約定債務的履行順序;(三)先履行方有完全履行義務的權利。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時無法或不會付款:包括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撤離資金、逃避債務;失去商業(yè)信譽;及其他情況。
不安全抗辯權有一些特殊方面,即不安全抗辯權有權終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但是,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行債務能力或者提供擔保,則抗辯權消滅。對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約能力且未提供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對方提前清償債務。構成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