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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春樹被指控誣告、賣淫和逃稅。整個判決耗時約20年,各方都已開始走上漫長的上訴之路。經過我們小組的詳細審查和法律研究,我們整理了10多萬字的筆錄、3萬字的反復詢問和3萬字的辯護意見。
對三項罪名進行了詳細論證,充分證明三項罪名均不構成犯罪。接下來上海刑辯律師將為您講解相關內容。
2003年,天津市西青區法院作出判決,請求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判處劉春樹三罪并罰,決定判處該企業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元;
2003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定,請求一審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指令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此案。
2008年天津高院提起再審,裁定結果發回天津市西青區法院重審;
2009年天津市西青區法院作出一審再審請求,但仍可維持原判決分析結果;
2011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二審作出新的再審請求,否定了誣告陷害罪。根據后兩罪并罰,決定對該企業執行以下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或者單處罰金1000元;
法院于2021年作出再審判決;
82022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
經過兩次再審程序的刑事上訴案件非常罕見。
去年12月,經過本案的審理,當事人于近日最終被無罪釋放。
以下將本案原文通過判決書整理。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原公訴人。
原審被告人劉春樹,男,因涉嫌誣告陷害罪于2003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2日,因犯容留賣淫罪、逃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上,并處罰金人民幣1,
000元。他于2007年5月26日獲釋。
辯護人:劉平,北京館陶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彭倩,江蘇法德東衡(無錫)律師事務所律師。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春樹犯誣告陷害罪、容留賣淫罪、逃稅罪。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青刑子楚字第29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劉春樹提出上訴。
2004年1月12日,我院作出(2003)刑初字第583號刑事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劉春樹提出上訴。
上海刑辯律師注意到,2009年8月26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刑初字第4號刑事裁定,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發回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重審。經再審,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
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09)青刑字第12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劉春樹提出上訴,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刑初68號刑事判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劉春樹繼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