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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中國刑事一百九十一條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中國刑事一百九十一條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法新修訂第十一條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可以對危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限制自由的措施。
但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接受監督,保障被限制人的合法權益。如果采取措施后,未能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應當立即釋放。此舉旨在更好地保障國家和公民的安全。
2021年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由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其第十一條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刑事訴訟法八十九條內容為: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一條內容為: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中國刑事一百九十一條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中國刑事一百九十一條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