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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案件證據分析刑事案件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案件證據分析刑事案件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律師答疑:作為人民大學的刑法博士,我給你解答一下刑事案件證據效力的問題,刑事案件中不講無效證據,講的是非法證據。被告人妻女的證詞不屬于非法證據,只是在該份證詞對被告人有利的時候證明力很弱!另外,在法院未判決錢,你不能對對方使用“殺人犯”這個詞,理論上對方存在無罪的可能,有可能真兇另有其人。
首先,我先回答你哪些證據無效的問題
刑事案件中有個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與辯護人的權利,如果被告人和辯護人申請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序,現在一般法院都是會同意的。
那么經過排除非法證據程序所排除的證據,都屬于無效證據,予以排除。
具體來說,以下為非法證據的范圍:
4、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以上的證據經過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排非成功的話,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了,也就是一般人理解的無效證據。
被告人直系親屬所做的證詞并非當然的無效證據,如果其獲得途徑非法的經過排非程序確認后可以予以排除。
在取證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被告人直系親屬所做的證詞根據其內容證明力分別有兩種情況:
1、在被告人直系親屬證詞對其有利的情況下,該證明力很弱,法院基本不予采信。
2、在被告人直系親屬證詞對其不利的情況下,屬于強證明力的證據,法院予以采信。
你好,這里是頭條號“刑法的趣味”,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所謂的證據無效,其實涉及到刑事案件證據在應用過程中的四個方面:
首先回答題主提出的小問題:放在題主所述的情形下,如果該案件只有殺人犯妻女的證言和殺人犯自己的供述,即使雙方的敘述相互印證,也不能據此就對殺人犯定無罪或者減輕其罪責。
身為殺人犯的妻女,我們仔細一想,她們肯定會作出有利于殺人犯脫罪、罪輕的證人證言,這是人之常情,對于這樣的證人證言,即使在法庭上經過了舉證質證環節,也不能輕易認定其所說的就屬實。最好是有其他與殺人犯無關的人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客觀證據佐證。
反過來講,如果殺人犯的妻女作出的是對殺人犯不利的證人證言,則經過舉證質證環節之后,法院是可以認定其所說屬實的。
所以我們不能期待任何人的妻女都能夠在法庭上大義滅親,這是違背基本人情和邏輯的。如果法院最終只因此判決殺人犯無罪或者減輕其罪責,我認為是誤判。
其實這指的是偵查機關在對案件證據進行初步篩選時,首先要排除的就是那些和案件事實沒有關聯的“證據”,嚴格來講,這些“證據”即使是客觀的,能夠反映出一定的客觀現實,但是客觀現實和案件事實沒有關聯的,這些“證據”就連基本的證明力都沒有,當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在刑事訴訟中,第一,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第二,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證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以上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非法證據包括: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制作、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制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律師或當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按照新《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案件證據分析刑事案件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案件證據分析刑事案件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