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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019年8月,山東人曹在陜西咸陽曲陽市一家公司的建筑工地工作。四個月后,曹某辭職并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但雙方在薪資結算問題上發生了爭議。曹認為,曲陽公司在工作期間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其支付雙倍月工資。曲陽公司認為,曹某是該公司員工馬某臨時聘請的技術顧問。他不受公司規章制度和考勤制度的約束,工作時間由他自由安排。因此,認為不存在勞動關系。這是一種勞動關系。因此,我們不同意支付雙倍工資。
【仲裁】
于是,曹某向西咸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裁決,認為曹某與曲陽公司之間的關系屬于勞動關系,并根據第《勞動合同法》號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工作時間未超過1個月但自受雇之日起不到一年。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者月工資的兩倍支付工資。隨后判決曲陽公司支付曹某雙倍工資近5萬元。
【起訴】
2020年7月28日,曲陽公司收到仲裁結果后表示不服,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中心陳紹勇建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可以向曲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0年7月30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審查受理該案。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陳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