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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檢察筆錄制作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檢察筆錄制作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是制定操作規范或實施細則,確保電子筆錄的統一性。
二是強化學習培訓,提升操作技能。
三是對訊問或詢問過程實施同步錄音錄像,確保訊問(詢問)電子筆錄制作的真實性與效力。
四是實現自偵案件電子筆錄在批捕、審查起訴環節的共享,提升檢察機關整體工作效率。
五是強化保密意識,規范管理電子筆錄。
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應當在逮捕后24小時內進行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訊問筆錄的抬頭應當以省級檢察機關為名,以體現其嚴肅性。
此外,還應做到名稱規范,冠名為“訊問筆錄”,而不需要寫明“訊問犯罪嫌疑人筆錄”,因為訊問筆錄專指訊問犯罪嫌疑人,只有詢問筆錄不僅指詢問證人,也包括詢問被害人。
在訊問筆錄首部中,應當增加錄制人一欄。高檢院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因此,訊問人員與錄制人員要分離。
詢問證人需要錄音錄像的,應當事先征得證人同意;在被訊問人年齡一欄,最好以出生年月代替,身份證號碼也應該在此寫明,以便核實其基本身份和家庭成員信息;如果是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口頭傳喚的,提行首先寫明到案經過;傳喚犯罪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并在訊問筆錄中再提行注明。其家屬不在場的,偵查人員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無法通知的,也應當注明。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檢察筆錄制作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檢察筆錄制作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