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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發案102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轉型型民間借貸案件,即當事人之間存在銷售、轉讓、合伙、損害賠償、建設工程、勞務、租賃等非民間借貸類型的基本法律關系。一方因各種原因無法按時足額支付貨款、轉讓費、合伙分紅、損害賠償金、工程費、人工費、租金等,而另一方必須開具欠條,欠條和其他信用憑證以確認未付款項。這時,如果債權人憑信用證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要求債務人償還貸款,人民法院會如何處理?
01案情基本情況2017年9月,王某向宣某借款8萬元,并開具借條。宣某多次催促其付款后,王某答應歸還,但至今仍未還錢,于是宣某提起訴訟。宣請求濟寧市兗州區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償還貸款本金8萬元及利息,并由王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王某應訴后辯稱,這8萬元不是貸款,而是王某購買飼料的款項。兩者的基本法律關系應該是買賣合同,不存在民間借貸。請求依法駁回宣某的訴訟。索賠。
02法院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宣某利用王某開具的欠條聲稱王某欠其8萬元,但未償還。王某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承認拖欠8萬元的事實,法院依法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雙方是否屬于買賣合同關系,還是民間借貸關系。
本案中,根據法院審查證據,雖然宣某與王某之間的基本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但根據王某向宣某提供的證據分析,證據中明確標注了“欠條”、“欠現金”、能否認定為“借款人”,應當認定雙方雖為買賣合同關系,但所欠貨款經雙方結算后已轉變為民間借貸關系,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通過清算就債權債務達成協議的規定。因此,本案雙方因債務糾紛應按民間借貸糾紛處理。盡管雙方未就利息達成一致,但王某向宣某主張債權后,應及時履行還款義務。未按時履行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宣某主張利息。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同期計算,從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對于宣某主張的利息損失,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濟寧市兗州區法院依法判決王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宣某8萬元及利息。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濟寧中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03案件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原告憑欠條、收據、欠條等信用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基于基本法律關系提出答辯或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信用糾紛不是私人的。因借貸引起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基本法律關系進行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債權債務協議的,不適用前款規定。根據這一解釋,當事人自愿以欠條、收據、欠條等形式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明確、簡化為債務糾紛,屬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法院應當尊重和承認。此時,債權人憑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審理。具體到本案中,根據各方當事人提供的陳述和證據,宣某與王某之間確實存在飼料銷售的基本法律關系。但王某于2017年9月向宣某發出了一份涉及《借條欠條》的文件,在沒有足以推翻該情況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雙方已通過清算就各自的權利義務達成一致。并形成新的債權債務協議。本債權債務協議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對雙方不產生影響。具有約束力。法院以民間借貸關系為由審理本案,有事實、法律依據。需要說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條例。也就是說,上述司法解釋適用于一審申請日在2020年12月31日之后的案件。
法律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原告依據欠條、收據、欠條等資信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本法律關系提出答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并非因下列原因引起的:民間借貸,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基本法律關系認定案件事實進行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債權債務協議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和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逾期利率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別處理:
未約定貸款期間利率和逾期利率,貸款人主張借款人按照參照當前一年期貸款市場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報價利率標準自逾期還款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已約定貸款期限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貸款人主張借款人按貸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自逾期還款之日起,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2020年8月20日以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如果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起至8月19日止的利息、2020年,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貸款償還日止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利率保護標準。
本條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條例不一致的,適用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有責任就其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主審法官:趙長剛
案例作者:牛丹丹